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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陳彥瑋
訴訟代理人 陳憶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福助間因105年度訴字第68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667元(51,667-3,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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