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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2號
上訴人 戴其財
靳博揚
以上上訴人與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72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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