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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魏綉蘭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泓源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於原審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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