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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詹金信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一、上原告與被告林瑞華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00元。
惟原告於訴訟中追加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應有部分1235/100000)為移轉之標的,並撤回門牌號碼臺南市○○街00號10樓之5之建物之請求(此部分訴訟費用5,180元應自行負擔)。
經本院詢問本件請求移轉不動產之市價若干,兩造均表示不清楚,爰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揭露之同區段、同建築形式(即10樓以上之大樓)、屋齡接近之不動產出售價額為每坪10萬2千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8萬元,應徵收裁判費27,532元,扣除原告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0樓建物所繳之裁判費4,620元,則本件原告尚應補繳22,9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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