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768,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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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8號
原 告 吳榮木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曾令漢
陳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7,962,14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占用面積346.18平方公尺=7,962,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原告僅繳納48,520元,尚不足31,38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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