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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黃米淇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何怡蓉律師
陳明賢律師
被 告 曾文宏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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