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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0號
上 訴 人 楊景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萬元(即第一審判決之慰撫金30萬元扣除被上訴人與有過失減輕賠償之6 萬元及上訴人同意賠償之慰撫金7 萬元,剩餘17萬元之慰撫金為上訴人不服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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