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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孫雅伶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鴻等四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判決在案。
惟上訴人不服該判決,遵期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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