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849,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簡家弘
陳玉琴
吳青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洪漢源
訴訟代理人 洪明堂
被 告 吳張換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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