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907,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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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7號
原 告 黃嘉明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黃當順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楷宸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蔡黃淑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鄭黃淑英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朱黃淑貞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淑珠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郭仙□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郭仙裡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郭淑芬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郭桂清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劉欄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啟聰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呂金花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炫樺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炫賓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洪得鳳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紹瑋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紹琦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蔡黃秀霞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秀英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許淳男
被 告 黃馨儀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劉汶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八女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丁壽全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丁裕哲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丁裕峰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丁柏君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劉芒花即鄭德生之繼承人
被 告 翁銘隆律師(鄭元繼承人鄭毛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被 告 孫拔即鄭符、鄭教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怡懋即鄭符、鄭教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敏秀即鄭符、鄭教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敏慧即鄭符、鄭教之繼承人
被 告 鄭玉瓊即鄭符、鄭教之繼承人
被 告 張鄭紡綢即鄭符、鄭教之繼承人
被 告 孫鄭素心即鄭符、鄭教之繼承人
被 告 鄭素津即鄭符、鄭教之繼承人
被 告 蔡鄭素金即鄭符、鄭教之繼承人
被 告 鄭蔡來金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其庭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周氏垂玲即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駿憲即鄭良之繼承人
前列鄭其庭即鄭良之繼承人、鄭駿憲即鄭良之繼承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周氏垂玲即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鄭玉春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郭鄭香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淑美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東安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東河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文博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文華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進福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進金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河南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世照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芳蘭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黃玉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素娥即鄭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榮吉即鄭隊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瑞卿
被 告 鄭瑞卿即鄭隊之繼承人
被 告 鄭瑞敏即鄭隊之繼承人
被 告 鄭伊汝即鄭隊之繼承人
被 告 鄭盆
被 告 鄭明雲
被 告 鄭寶川
被 告 鄭雀
訴訟代理人 鄭民安
被 告 鄭金和
被 告 鄭金城
被 告 黃茂林
被 告 黃明賢
被 告 黃正忠
被 告 黃聖圍
被 告 黃信騰
被 告 許潘晴金即鄭隊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許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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