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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7號
抗 告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進慶即王慶進、李綉燕間因105年度訴字第947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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