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96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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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蕭長瑞
訴訟代 理 人 曾金寬
複 代 理 人 黃湘玲
李元妙
被 告 將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叙良
被 告 吳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將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將嘉公司)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邀同被告郭叙良、吳炯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借款循環之動用期限自100年12月12日起至101年12月12日止,被告得於期限內憑撥款通知書循環借用,每筆借款之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被告應在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

詎被告將嘉公司屆期無法償還全部借款,經協議同意分期攤還,借款期限延至105年12月12日止,共分47期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借款利率係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65%訂定(被告違約時為年率2.905%,105年3月29日調整為2.835%),另依借據第6條約定,倘被告不依約還本付息,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固定計算。

惟被告將嘉公司自105年1月12日起未依約繳款付息,且於105年2月19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借據第12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乃於105年5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被告將嘉公司尚積欠本金1,170,1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郭叙良、吳炯德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增補借據、放款全部查詢、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利率資料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6頁),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係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查被告將嘉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1,170,1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郭叙良、吳炯德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3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2,682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
│編│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  │ (新臺幣) │                │(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左開利率10%計算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1 │ 1,170,176元│自105年1月12日起│2.905%  │自105年2月13日起  │                  │
│  │            │至105年3月28日止│        │至105年3月28日止  │                  │
│  │            ├────────┼────┼─────────┼─────────┤
│  │            │自105年3月29日起│2.835%  │自105年3月29日起  │                  │
│  │            │至105年5月29日止│        │至105年5月29日止  │                  │
│  │            ├────────┼────┼─────────┼─────────┤
│  │            │自105年5月30日起│3.835%  │自105年5月30日起  │自105年8月13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8月12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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