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967,2016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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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 告 王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培歆、劉月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10,0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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