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訴,982,2016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82號
原 告 王順男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黃信豪律師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余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捌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相識多年,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間因資金需求,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648,000 元,並分別開立附表所示本票3 紙交付原告,原告基於被告在台南市新化區之社經地位,將648,000 元交予被告,嗣被告約於96年底向原告清償2 萬元,其餘款項迄未清償,為此依借款返還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除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

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3 紙為證。

而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已於105年6 月23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

五、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

亦為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

經查被告開立附表所示本票,向原告借款648,000 元,並於96年底向原告清償2 萬元,堪認被告尚積欠原告628,000 元。

而依附表所示本票所載之到期日,可知兩造約定被告至遲應於到期日向原告清償系爭借款,則被告自附表所示本票所載到期日屆滿後,即屬遲延給付,是被告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系爭借款,並給付法定遲延利息。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及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6,83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其繕本,並按上訴標的金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
│附表:                                  105 年度訴字第982 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
│    │              │ (新台幣) │            │          │
├──┼───────┼──────┼──────┼─────┤
│001 │ 95年10月5 日 │ 450,000元  │97年10月20日│ CH325722 │
├──┼───────┼──────┼──────┼─────┤
│002 │ 95年10月5 日 │  99,000元  │96年10月20日│ CH325723 │
├──┼───────┼──────┼──────┼─────┤
│003 │ 95年10月5 日 │  99,000元  │97年4 月20日│ CH325724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