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重訴,168,2016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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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張明道
訴訟代 理 人 石教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牟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惠瑜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蘇芳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及於105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牟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增列「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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