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重訴,2,20160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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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村和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被上訴人 教育部 設臺北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7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0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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