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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張嘉鑠
原 告 劉張月照
被 告 正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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