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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陳勝次
一、上原告與被告陳建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請求分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後核定為4,888,752元〔計算式:(61.75+434.57)×19700÷2=0000000,嗣後如有該筆土地可供核定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本院得再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扣除上開已僅裁判費,本件應再補繳48,41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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