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重訴,264,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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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原 告 陳福文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
被 告 陳昱瑋
法定代理人 王淑櫻
法定代理人 陳志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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