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重訴,309,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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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 告 董家均
訴訟代理人 林于翔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 告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李冠德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信燁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黃尹信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 號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李冠德、黃尹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請求其所屬法人即被告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信燁實業有限公司,應與李冠德、黃尹信負連帶賠償責任等事由。

經查,被告等所涉犯之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此有起訴狀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因被告等人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本件亦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非俟前揭刑事訴訟終結,本件無由為正確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徵詢被告等亦同意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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