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裕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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