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除,219,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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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宏良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民時新聞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云云。

二、按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46條定有明文。

此條規定,乃以除權判決足使受催告不特定之相對人,受失權之不利益,但在公示催告所定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者,相對人無參與辯論之機會,為保護受催告相對人之利益計,故課法院依職權調查之義務,是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對於聲請除權判決及前此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之。

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之聲請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是以,聲請人雖已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亦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裁定准許,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聲請卷宗查明屬實,然本院仍得就聲請人是否具備聲請公示催告之要件為判斷。

三、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如為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6條、第55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發票人如已將票據轉讓交付他人,票據權利人即為執票人,發票人則應依票載文義負責,自非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票據權利人」,或民事訴訟法第558條規定「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81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支票皆以聲請人為發票人,受款人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蘭業公司),業經本院依職權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488號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查明無訛,是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

又依上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欄記載:「103年8月15日收到台灣蘭業來函,告知因人員作業疏失遺失本公司(即聲請人)所開立之支票,地點台灣蘭業台北中和辦公室」等語,且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亦陳稱:「當初伊係開了24張支票給台灣蘭業公司,因台灣蘭業公司稱系爭支票遺失,叫伊等辦理公示催告,因為他們公司倒閉了,才叫伊等辦理」等語,足認聲請人已將系爭支票交付予受款人台灣蘭業公司,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非票據權利人,自不得就系爭支票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雖稱因台灣蘭業公司倒閉,才叫伊辦理公示催告之聲請云云,惟台灣蘭業公司縱已經廢止,於清算完結前,其法人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仍屬系爭支票之權利人,自應由其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不合,為不應准許,是本院亦無從依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故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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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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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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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良甫生物科技│合作金庫商業│台灣蘭業股│104年11月1日│252,000元 │HG0952053 │
│    │有限公司吳柏宏│銀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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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宏良甫生物科技│合作金庫商業│台灣蘭業股│105年1月1日 │252,000元 │HG0952054 │
│    │有限公司吳柏宏│銀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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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宏良甫生物科技│合作金庫商業│台灣蘭業股│105年3月1日 │252,000元 │HG0952055 │
│    │有限公司吳柏宏│銀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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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宏良甫生物科技│合作金庫商業│台灣蘭業股│105年5月1日 │252,000元 │HG0952056 │
│    │有限公司吳柏宏│銀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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