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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郭朝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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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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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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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火成│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郭朝虎│104年11月13日 │29,000元 │5685714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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