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除,252,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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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謝金展
訴訟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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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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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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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金展│彰化商業銀行│104年12月11日 │33,967元  │FN5474842 │
│    │      │西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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