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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王木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年1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7月25日屆滿(因105年7月23日適逢星期六之休息日,爰順延至105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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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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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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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171141-6│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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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88508-1 │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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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115535-1│1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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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149900-5│1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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