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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洪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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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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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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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弘昀塑膠有限公司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洪秋蘭 │105年1月15日 │34,760元 │AE2471626 │
│ │厚銘 │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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