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除,265,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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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許大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6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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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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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244822-4│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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