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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賴國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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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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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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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青營造工程│合作金庫商業│樺楠工程行│104年12月10日 │ 23,625元 │HQ0840661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東台南分│ │ │ │ │
│ │曾國進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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