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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許淑斐即學穎文教用品社
代 理 人 李學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私立大美美│永豐商業銀│學穎文教用│民國104年 │12,000元 │AE0454048 │
│ │語短期補習│行台南分行│品社 │8月25日 │ │ │
│ │班張家富 │ │ │ │ │ │
└──┴─────┴─────┴─────┴─────┴─────┴─────┘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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