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除,287,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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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黃漢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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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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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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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徐姵瑜            │台灣銀行永康分行  │104年12月31日 │18,770元          │AJ94497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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