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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玄淑
代 理 人 李明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本票2紙,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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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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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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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美實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 105年1月17日 │ 未 載 │921,250,000元 │
│ │有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台南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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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奇美實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 105年1月17日 │ 未 載 │737,000,000元 │
│ │有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台南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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