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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何貴瑛
上聲請人因宣告陳穆基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利害關係人對於失蹤人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依民法第8條之規定,須以有失蹤之事實為先決要件。
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穆基之配偶,陳穆基於民國98年5月3日從當時之自宅即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離家,宣稱要去做神仙,此後去向不明,音訊全無,聲請人曾向警局報案陳穆基為失蹤人口。
陳穆基失蹤多年,迄今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穆基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陳穆基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份供參,且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子陳永龍到庭證述綦詳(見本件106年2月20日訊問筆錄),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陳穆基最近7年之勞健保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入出境資料,查知陳穆基於101年度自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領有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合計新臺幣3,532元,嗣經本院向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上開給付之相關資料,據該公司以106年3月28日回覆函檢附事業商申請書、會員獎金帳戶轉換授權書(獎金匯入第三人陳逸楓帳戶)、101年10月獎金所得明細表、第一商品101年10月行銷活動方案(均影本)等件在卷足憑。
以此,陳穆基於101年間既有上開所得收入,難認其有聲請人所稱業已失蹤逾7年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穆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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