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謝曉雯
惠 莊
蘇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明番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番(男,民國12年6月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R10****783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
○○○00號)於中華民國82年1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李明番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李明番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設籍在臺南市○○區○○里0鄰○○○00號,於75年1月15日,在臺南市善化區小新營附近失蹤,由家屬李海永(76年11月23日死亡)於75年1月15日向善化分局報案為失蹤人口,經查其入出境資料均查無資料。
復查,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派員前往其原設籍地址即臺南市○○區○○里0鄰○○○00號向小新里之里長李清風訪查,其陳稱:李明番在70幾年就失蹤,之後沒有再見過他等語,居住於上址之民眾陳志峰亦陳稱:其係李明番之表姪子,李明番在他小時候就失蹤了,已經20至30年沒有見過他等語;
又李明番在75年1月15日經戶政機關註記為失蹤人口,應認失蹤滿7年。
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裁定對於李明番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李明番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李明番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李明番死亡等語。
二、查失蹤人李明番於75年1月15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可按,且有本件卷宗資料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查李明番自75年1月15日失蹤,計至82年1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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