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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郭雅琳
法定代理人 郭婷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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