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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聯瑞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恩達間因106年度勞訴字第3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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