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司促,14127,2015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2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吳明唐
債 務 人 吳禎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依聲請狀所述事實理由,債務人與第三人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瑞評曾就同一債權共同簽發本票1紙交付債權人,且債權人就前述本票業向本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1年度票字第260號裁定確定在案(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債權人今另行聲請核發本件支付命令(請求金額:302,457元),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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