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司促,20494,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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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494號
債 權 人 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
債 務 人 陳柏豪即陳朝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柏豪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朝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並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陳朝成向債權人借款,而被繼承人陳朝成於101年12月23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債務人陳柏豪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陳朝成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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