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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87號
債 權 人 黃俊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宗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宗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為債務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惟該公司業經解散登記,且債權人亦未提出第三人陳冠廷為宗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依首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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