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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文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文勝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該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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