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司促,7038,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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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 權 人 黃惠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租金為由,請求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就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提出相關證據以為釋明。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 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月 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顯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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