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彩妮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楊彩妮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1年9月2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