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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02號
債 權 人 許智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淳先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係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及「高雄市○○區○○街00巷0號」,非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之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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