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司促,874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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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43號
債 權 人 沈家慶
債 務 人 姜一宏
債 務 人 鄭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貳拾萬元②壹拾伍萬元③貳拾伍萬元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②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③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④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就票據號碼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J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二日、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故本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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