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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
債 務 人 鄭友盛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439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75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51,60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黃藥師藥局,週休2日,每日工時8小時,採日薪制,無庸加班,有發放伙食津貼,三節並未發放獎金僅發放禮卷,債務人係自行投保勞健保,每月實領收入為21,134元(已含底薪及伙食津貼,並已扣除勞健保費),有黃藥師藥局106年1月17日回覆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表、本院106年2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6年2月6日民事補正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同年3月1日民事補正二狀及所附職業工會勞健保繳費證明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11,448元(查債務人於所提更生方案中固列載每月開支為13,314元,然其中1,866元係勞健保費用,核該等支出乃債務人維繫基本勞動條件及健康生活之必要開支,一般均於公司發薪時即遭預扣,尚非債務人可自行運用,自不宜因債務人係自行投保勞健保於工會而有不同認定,是債務人現實上可支配之個人支出僅為11,448元,有說明之必要),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參以債務人另同意將名下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54,216元全數提列用以清償(原保單解約金51,557元,然債務人同意提列54,216元用以清償債務,故分72期清償,各期清償金額為753元,併此說明),亦有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20日函、債務人106年3月1日民事補正二狀及所附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51,557元(即保單解約金)。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52,000元(計算期間:103年11月起至105年10月止;
計算基準:債務人聲請更生時自陳該段期間收入總額為552,000元),有債務人105年10月31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卷宗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266,646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104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扶養費用之標準:(10,869元×14) +( 11,448元×10)=266,646元)】,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285,354元(552,000元-266,646=285,354)。
按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51,60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至為灼然。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年終、績效及三節獎金等收入,非無疑義;
債務人所列關於電信費用等支出項目仍有撙節空間;
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非無全部清償債務之可能,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15.66%,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
惟查:㈠據債務人任職之黃藥師藥局陳報:債務人採日薪制計薪,每月底薪22,000元,另加計伙食津貼1,000元,並無加班費,亦未受領年終獎金,員工倘遵守藥局工作制度者,三節將發放禮卷各1,000元等,有黃藥師藥局106年1月17日回覆函、本院106年2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及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
部分債權人固質疑依一般社會風俗,公司多有年終、績效及三節獎金予員工云云。
然查任職公司關於年終、績效及三節獎金之發放與否、發放型態及數額多寡本取決於個別企業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
債權人自不得僅以一般社會社會風俗即驟推論債務人任職公司常態性發放年終、績效或三節獎金,並強令債務人提撥前開獎金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否則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
次觀本件債務人雖於三節受領各1,000元禮卷,惟禮卷之型態種類不定,使用限制亦不同,自難認禮卷之流通性等同現金,亦不宜要求債務人折算為等值現金提列於更生方案清償。
況審酌債務人更生方案所提各項開支明細本為預估數額,縱便債務人任職藥局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營運良好而更動三節獎金發放型態為現金,或恩惠性給予債務人其他發放名目之津貼或獎金,惟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甚長,倘債務人於該段期間內因突發狀況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前揭保留予債務人自行運用之禮卷或其他非常態性給予之津貼或獎金當可作為其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
綜上,債務人既已據實陳報獎金收入,並無債權人臆測存在短報狀況,債務人前揭指摘,實無所據。
㈡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部分債權人固以債務人所列電信費用高達1,000元為由,指摘債務人尚有撙節空間。
惟觀債務人將個人生活費用中之6,000元分配予膳食費、948元分配運用於水電瓦斯費用,電信費用則酌留約1,000元、加油費約1,500元,雜支約2,000元等,其總額並未超逾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範疇,用途亦均無逾情之處,債權人當應尊重債務人個人生活方式,部分債權人以個人主觀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已逾合理程度,顯屬過苛。
綜上,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個人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㈢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
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
本件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全數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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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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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
│ 期清償新臺幣10,439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753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800,416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751,608元。 │
│4、清償成數:15.66%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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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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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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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台新國際商業│1,421,804 │ 29.62% │ 3,092 │ 222,62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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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遠東國際商業│ 198,553 │ 4.14% │ 432 │ 31,10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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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國泰世華商業│ 210,486 │ 4.38% │ 457 │ 32,90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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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京城商業銀行│ 231,569 │ 4.82% │ 503 │ 36,2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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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花旗(台灣)商│1,551,008 │ 32.31% │ 3,373 │ 242,856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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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台灣金聯資產│ 370,958 │ 7.73% │ 807 │ 58,10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七 │聖文森商曜誠│ 224,847 │ 4.68% │ 489 │ 35,208 │
│ │國際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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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勞動部勞工保│ 24,037 │ 0.51% │ 53 │ 3,816 │
│ │險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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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凱基商業銀行│ 567,154 │ 11.81% │ 1,233 │ 88,7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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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4,800,416 │ 100﹪ │ 10,439 │ 75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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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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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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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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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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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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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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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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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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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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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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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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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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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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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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