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司執消債清,3,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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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王瑞杰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債 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法定代理人 吳榮輝
送達代收人 莊豐福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高旺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6年3月14日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而本院業於106年4月12日函知各債權人對此陳述意見,債權人等迄今均未表示意見,亦分別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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