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司執消債清,32,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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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債 務 人 張雅惠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 136,022元,經本院於 107年11月14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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