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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吳炳松
相 對 人 薛斐禪
債 務 人 楊廸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楊廸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6,36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6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楊廸文於104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5,000,000元②200,000元③1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9年6月23日②129年6月23日③111年6月23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楊廸文自①105年4月23日②105年5月23日③105年5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146,1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債務人楊廸文已於105年4月2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薛斐禪,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放款借據影本3件、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本院105 年度司促第18390、2436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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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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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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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永康區 │永和段│401 │78.1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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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永康區 │永和段│413 │167.72 │90000分之2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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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永康區 │永和段│417 │27.47 │90000分之2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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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市│永康區 │永和段│420 │270.75 │90000分之2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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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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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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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 │24│41│41│41│14│平│鋼筋│12│平│全│
│ │3 │復國一路475 │康區永和│鋼筋混凝│.0│.3│.3│.3│8.│方│混凝│.6│方│ │
│ │ │巷60弄27號 │段401地 │土造 │8 │7 │7 │7 │19│公│土造│6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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