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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吳朝丞
相 對 人 陳志瑋
相 對 人 陳許錦雲
相 對 人 陳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許錦雲、陳惠真及第三人陳松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陳志瑋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類: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 4,600,000元②13,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 134年3月5日② 134年3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相對人陳志瑋於 104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 119年3月12日止。
另相對人陳志瑋為第三人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其並分別於② 105年9月7日③105年10月14日④105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② 3,000,000元③4,400,000元④5,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② 106年9月7日③106年4月14日④106年5月18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
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渠等自106年1月12日起即陸續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① 11,258,408元②2,972,776元③3,491,350元④4,443,03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陳松柏業已死亡,相對人陳志瑋為其繼承人,且已就如附表所示編號五、六土地及編號二建物辦畢繼承登記,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房屋貸款契約影本 1件、借據影本3件、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1件、繳款明細、土地登記謄本6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又其中相對人陳志瑋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陳稱其抵押債權餘額核與聲請人另案主張之金額不符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因此,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其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故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金額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相對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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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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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
│編號├───┬────┬───┬──┼────┤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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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仁德區 │牛稠段│76 │108.30 │全部│陳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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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仁德區 │牛稠段│77 │9.23 │全部│陳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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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仁德區 │牛稠段│78 │9.29 │全部│陳許錦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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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市│仁德區 │牛稠段│79 │107.35 │全部│陳許錦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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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臺南市│仁德區 │牛稠段│80 │106.38 │全部│陳志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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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臺南市│仁德區 │牛稠段│81 │9.15 │全部│陳志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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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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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權│所│
│ │建│ │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利│有│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梯│積│ │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樓│ │範│權│
│ │號│ │ │ │ │ │ │單│ │ │梯│單│ │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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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4│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1層樓房 │51│ │51│平│ │ │ │平│全│陳│
│ │ │成功里成功三│德區牛稠│磚造 │.2│ │.2│方│ │ │ │方│ │惠│
│ │ │街66號 │段76地號│ │5 │ │5 │公│ │ │ │公│ │真│
│ │ │ │ │ │ │ │ │尺│ │ │ │尺│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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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5│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2層樓房 │12│12│24│平│鋼筋│8.│14│平│全│陳│
│ │ │成功里成功三│德區牛稠│鋼筋混凝│1.│0.│1.│方│混凝│38│.4│方│ │志│
│ │ │街70號 │段79、80│土造 │05│94│99│公│土造│ │8 │公│ │瑋│
│ │ │ │地號 │ │ │ │ │尺│ │ │ │尺│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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