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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江俊億
相 對 人 洪俊彬
債 務 人 黃山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商銀)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合併,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建華商銀為存續銀行,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並於合併後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㈡債務人黃山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26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至135年3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債務人黃山隆於95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05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2月1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黃山隆自106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66,79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債務人黃山隆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經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洪俊彬,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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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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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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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鹽埕段│3107-19 │550.00 │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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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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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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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臺南市南區新│臺南市南│5層樓房 │87│87│平│鋼筋│10│平│全部│
│ │94│建路61巷2之4│區鹽埕段│鋼筋混凝│.8│.8│方│混凝│.4│方│ │
│ │9 │號 │3107-19 │土構造 │6 │6 │公│土構│8 │公│ │
│ │ │ │地號 │ │ │ │尺│造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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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鹽埕段14944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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