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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王秀春
聲 請 人 鄭金鳳
相 對 人 李雅麗
相 對 人 吳誌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雅麗、吳誌豪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1月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王秀春120分之80、鄭金鳳120分之40),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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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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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
│編號├───┬────┬───┬──┼────┤權利範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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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仁德區 │二王段│449 │42.89 │3分之2 │相對人李雅麗│
├──┼───┼────┼───┼──┼────┼────┤、吳誌豪權利│
│002 │臺南市│仁德區 │二王段│450 │60.78 │3分之2 │範圍各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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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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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電│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梯│積│ │ 所有權人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樓│ │ │ │
│ │號│ │ │ │ │ │ │ │單│ │ │梯│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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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2層樓房 │41│52│12│10│平│加強│3.│5.│平│3分之2│相對人李雅│
│ │5 │後壁里德洋路│德區二王│加強磚造│.0│.8│.1│6.│方│磚造│36│40│方│ │麗、吳誌豪│
│ │ │217號 │段449、4│ │7 │5 │5 │07│公│ │ │ │公│ │權利範圍各│
│ │ │ │50地號 │ │ │ │ │ │尺│ │ │ │尺│ │3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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